(2015)汶商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山东佛都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诉齐鲁电缆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案管辖权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佛都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齐鲁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商初字第530号原告山东佛都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经济开发区光明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9688393-9。法定代表人陶俊义,董事长。被告齐鲁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黄河西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6870131-4。法定代表人郝继民,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佛都半导体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齐鲁电缆有限公司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齐鲁电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申请人齐鲁电缆有限公司基于同一合同已经于2015年3月17日先行在阳谷县人民法院起诉,案号为(2015)阳商初字第472号。两案当事人相同且基于同一买卖合同、同一法律事实、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6条的规定,该案应移送先立案的阳谷县人民法院合并审理。汶上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并不具有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阳谷县人民法院审判。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与被告起诉原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和同一法律关系,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提起的诉讼。鉴于阳谷县人民法院立案在先,本院立案在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院应将该案移送至先立案的阳谷县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齐鲁电缆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将本案移送至阳谷县人民法院审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兆荣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俊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