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1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邬后荣,郭艳军,魏喜宇,李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拟稿纸发文字号:(2014)临执字第1839号签发:审核:拟稿单位:执行一团队拟稿人:刘俊才份数:3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1839号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习文军,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邬后荣,农民。被执行人郭艳军,农民。被执行人魏喜宇,农民。被执行人李玉英。农民。本院在执行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邬后荣、郭艳军、魏喜宇、李玉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临民初字第226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裁定如下:终结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22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杜 健执行员 刘俊才执行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