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钟祥执字第00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曹红兰与黄东、何小慧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执字第00123-2号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黄东。被执行人何小慧。本院在执行曹红兰与黄东、何小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黄东、何小慧外出,申请执行人曹红兰申请查封被执行人黄东、何小慧共有的位于钟祥市建设大道134号石城花园C幢2单元102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郢中镇字第1000390-1/2号)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2014)鄂钟祥郢民二初字第001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春生审判员 王之山审判员 严楚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