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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沿滩执字第1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曾恒江申请执行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恒江,陈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沿滩执字第198-1号申请执行人曾恒江,男,汉族,1979年6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执行人陈亮,男,汉族,1990年1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沿滩民二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陈亮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末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亮在中国建行银行自贡高新支行账号上的存款人民币950.00元(大写:玖佰伍拾元整)至自贡市沿滩区财产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志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