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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宁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张靖与李万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宁民初字第112号原告:张靖。被告:李万苍。委托代理人:傅小康。委托代理人:舒伟华。原告张靖为与被告李万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本院审查后认为其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其异议;被告不服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审查后认为其上诉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被告向本院提交金华海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纳公司)负责人张小林涉嫌犯罪的相关材料,要求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靖起诉称:原、被告分别于2013年3月14日、4月4日签订担保协议,就原告投资海纳公司100万元、40万元,月收益2万元、0.8万元,由被告担保本金及收益。海纳公司于2014年2月5日停止支付回报,原告于2014年5月收回本金971712元,剩余428288元不能收回。后经催讨未果。请求判令:1、被告李万苍偿付本金428288元及每月2%的收益自2014年5月5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支付每月28000元的收益3个月(自2014年2月5日至5月5日)。被告李万苍答辩称:海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小林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已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已移送至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根据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查明的事实,海纳公司推出的“投资买车”模式吸收社会公众资金,正是以本案原告与海纳公司签订《海纳汽车租赁合同》,以汽车租赁合同中的购车首付款作为投资款,以租金作为利息的模式运行。对此种已涉嫌犯罪的行为,不能以民事案件予以处理,刑事侦查查明的事实将对民事法律关系成立与否产生决定性影响,依照相关规定,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院认为:本案系保证合同纠纷,因涉案主合同当事人海纳公司的负责人张小林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已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立案侦查,故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先行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靖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任宣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