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梧刑执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曾鑫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鑫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梧刑执字第325号罪犯曾鑫,现在广西梧州监狱服刑。广西岑溪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岑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以曾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3年9月25日至2018年2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梧州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曾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曾鑫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情况等书证及证人证言。鉴此,提请法庭对罪犯曾鑫减刑一年。梧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程序合法,罪犯曾鑫确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建议法庭依法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曾鑫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完成劳动任务,获得2014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累计获奖励分88.80分。本院认为,罪犯曾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2月10日止),原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观全审 判 员  严家鹏代理审判员  韦权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