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碧执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铜仁市碧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张白发、吴元秀计生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仁市碧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白发,吴元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碧执字第249号申请执行人铜仁市碧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唐宏刚,系该局局长。地址:铜仁市东太大道493号。委托代理人杨江俊,铜仁市碧江区坝黄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人。被执行人张白发,曾用名张自发,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农民,住铜仁市碧江区坝黄镇。被执行人吴元秀,女,1974年12月7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农民,住铜仁市碧江区坝黄镇。本院在执行铜仁市碧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张白发、吴元秀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铜仁市碧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碧江区人口计生征决字(2014)G第03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张白发、吴元秀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29204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张白发、吴元秀与申请执行人铜仁市碧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仁市碧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碧江区人口计生征决字(2014)G第03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玉文审判员 刘玉珍审判员 杨正清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忠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