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横民一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饶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某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横民一初字第297号原告饶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土根,法律工作者。被告尹某某。原告饶某某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梅生进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饶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土根、被告尹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饶某某诉称,2010年2月,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订婚,同年5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感情一般。2011年3月13日生育女孩尹某。由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喜欢赌博,被告借原告上网为由,经常与原告吵架,并多次殴打原告,导致双方感情完全破裂。请求判令1、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女儿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各半承担抚养费;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被告户籍信息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双方身份情况;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双方登记结婚的事实;3、女儿尹某户籍信息复印件一份,证明双方生育女儿事实。被告尹某某辩称,原告与前男友有来往,经常上网和他人聊天,双方发生争吵,但双方感情还好。去年买体育彩票买输了3万多元,其他只是与原告亲戚、邻居打牌,属于娱乐,不是赌博。因此,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持离婚,女儿由我抚养,原告给付人民币80000元。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认证情况,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订婚,于2010年5月20日登记结婚,2011年3月13日生育女孩尹某,2013年农历正月初五举行婚礼。婚后,原告经常上网和他人聊天,被告买体育彩票买输了3万多元,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原告于2015年3月6日离家出走,双方分居生活两个月多时间。原告以被告经常赌博及殴打原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判令准许双方离婚,由原告抚养女孩,抚养费双方各半承担,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本院认为,原、被告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双方生育了子女,建立起了真挚的夫妻感情。婚后,虽然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及被告买体育彩票买输了3万多元,但未造成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以及原告主张被告多次殴打原告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没有证据佐证,对其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饶某某要求与被告尹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饶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梅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