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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一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牟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655号原告:牟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秦庆华,山东法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刘清玉,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书琦,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牟某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牟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龙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