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一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牟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655号原告:牟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秦庆华,山东法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刘清玉,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书琦,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牟某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牟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龙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