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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民初字第00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锡娟与杨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锡娟,杨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00620号原告王锡娟。委托代理人谢庆翔,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锡娟与被告杨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锡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06元,减半收取为210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龚 雪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红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