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海法宣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徐海霞申请宣告汪小军死亡案件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海霞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武海法宣字第00002号申请人:徐海霞。申请人徐海霞要求宣告汪小军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徐海霞称:其丈夫汪小军系“滨海运6”轮船员。2009年11月28日,“竞帆1”轮与“滨海运6”轮在长江常州段水域发生碰撞,事故导致汪小军落水,至今下落不明。为此,申请人徐海霞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宣告汪小军死亡。经查:汪小军,男,汉族,1972年*月*日生,原住***,公民身份证号码:***,系申请人徐海霞的丈夫。2009年11月28日,“竞帆1”轮与“滨海运6”轮在长江常州段水域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滨海运6”轮船员汪小军落水,汪小军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6月15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汪小军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汪小军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汪小军因水上意外事故落水后下落不明满四年,申请人徐海霞作为其妻,系有权申请宣告汪小军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汪小军死亡。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届满,汪小军仍然下落不明,其被宣告死亡的事实据此得到确认。申请人徐海霞要求宣告汪小军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汪小军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潘绍龙审 判 员 皮伟宁代理审判员 熊 靖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学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