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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执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尹生与胡辉、刘梅、重庆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者受害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生,胡辉,刘梅,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东执字第540号申请执行人尹生,男,汉族,1964年2月10日生,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胡辉,男,汉族,1977年10月23日生,住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刘梅,女,汉族,1977年10月14日生,住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刘锦云,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尹生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攀东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扣划至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亓 龙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小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