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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中民辖终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山东方达康工业纤维素有限公司与淄博松杉干混砂浆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淄博松杉干混砂浆有限公司,山东方达康工业纤维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中民辖终字第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松杉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沣水镇四角方村西。法定代表人王月双,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方达康工业纤维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九户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胡淑娟,经理。上诉人淄博松杉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商初字第33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淄博松杉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6月15日申请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淄博松杉干混砂浆有限公司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淄博松杉干混砂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审判长  张发荣审判员  张训东审判员  刘东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