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黄文玲、张明栋与上海豪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基海等业主专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玲,张明栋,赵基海,杨晓丽,上海豪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712号原告黄文玲。原告张明栋。委托代理人黄文玲。被告赵基海。被告杨晓丽。被告上海豪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建荣。委托代理人盛振春,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文玲、张明栋与被告赵基海、杨晓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经被告赵基海、杨晓丽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上海豪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斯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由审判员施怡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文玲(暨原告张明栋的委托代理人)、被告赵基海、杨晓丽、被告豪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盛振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文玲、张明栋共同诉称,两原告是上海市宝山区祁连二村XXX号XXX室(以下简称“3号502室”)产权人,被告赵基海、杨晓丽是上海市宝山区祁连二村XXX号XXX室(以下简称“3号602室”)产权人。2014年7月12日晚上天降暴雨,两原告发现家中卧室墙壁有水线,并开始漏水。两原告经查找,发现水是从楼上3号602室流出。因为当时3号602室正在装修,屋内无人,两原告随即打电话给被告赵基海、杨晓丽,以及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即被告豪斯公司。被告赵基海、杨晓丽赶来后,大家进入3号602室,发现3号602室阳台的排水管道上段的凹槽内有两块海绵,大雨导致雨水无法及时通过海绵从排水管排出,从凹槽涌出导致3号602室屋内积水,并渗漏到楼下原告家。后来,另一个邻居将两块海绵取出,排水管立即恢复了畅通,没有新的水继续涌出。原告认为,本次漏水是因为积水系从被告赵基海、杨晓丽家流出,导致原告的房屋受损,故要求被告赵基海、杨晓丽按照漏水损失评估报告的金额赔偿两原告因漏水造成的装修损失共计13,377元,如法院认为被告豪斯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赵基海、杨晓丽共同辩称,2014年7月12日晚上下暴雨,两被告接到原告的电话说家中漏水,立即赶了回去,并同时通知了豪斯公司要求其去查看。两被告到后,从两被告阳台的落实管中取出两块大约4.5CM×4.5CM的正方形海绵,海绵取出后,落水管排水就通畅了。对于两块海绵从何而来,两被告并不清楚。两被告购买3号602室已经4年,之前一直出租,但是两被告和租客核实过以前下大雨从未发生过此情况。两被告认为,阳台上的落实管属于公共设施,对其维护、管理的义务均属于豪斯公司,故本次漏水的损失应该由豪斯公司承担。被告豪斯公司辩称,原告和上述两被告所述的漏水情况属实,确因两块海绵堵住了3号602室阳台内公共漏水管上段的凹槽,但是漏水的原因并不在豪斯公司。第一,根据落实管和海绵的直径可以看出,海绵不可能是从屋顶落入落水管,而是人为放置的,豪斯公司了解到有的住户会在该凹槽内放置海绵减少落水的声音,而两被告之前将3号602室长期出租,很可能是租户将海绵放在落水管凹槽内的;第二,虽然该管道是公共管道,但是因为在两被告屋内,豪斯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做不到每户都去入室检查管道,只能尽到按期清扫楼顶垃圾的义务,豪斯公司确从未联系过两被告要求入内去检查落水管,因为在该管道的顶部安装有防护网,如果是好的豪斯公司是不会去检查内部的,所以豪斯公司尽到了维护、检查的义务;第三,漏水时3号602室房屋正在装修,两被告将阳台和卧室之间的隔墙拆掉,导致水能够从阳台满到卧室,从而渗漏至原告家,且当时两被告家阳台的地漏也因为装修而堵塞。综上,被告豪斯公司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针对被告豪斯公司的辩称意见,被告赵基海、杨晓丽表示两被告只是将阳台和卧室之间一部分墙敲了,还有矮墙没有拆,漏水当日地漏也是通的。被告豪斯公司从未联系过两被告疏通过阳台的公共落实管。经审理查明:一、两原告是上海市宝山区祁连二村XXX号XXX室(以下简称“3号502室”)产权人,被告赵基海、杨晓丽是上海市宝山区祁连二村XXX号XXX室(以下简称“3号602室”)产权人,被告豪斯公司是祁连二村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二、2014年7月12日晚下暴雨,3号602室内阳台的公共落水管上端凹槽被两块直径约4.5CM×4.5CM的正方形海绵堵塞,致雨水从落水管上涌出,造成3号602室内阳台和卧室积水,积水又渗漏到3号502室,致使两原告房屋内墙面、石膏线、门框、插座等装修有不同程度的受损。三、2015年5月11日,上海沪港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关于祁连二村XXX号XXX室因漏水造成的装修损失工程司法审价的意见书》,审价建议为:“对祁连二村XXX号XXX室因漏水造成的装修损失工程所需费用为13,377元。张明栋回复意见为无异议,无其它补充。赵基海回复意见为不同意。因下雨阳台公共雨水管水斗被堵引起漏水事件中,祁连二村XXX号XXX室只有局部墙面受影响,石膏线、踢脚板、门框、木地板、电线、开头、插座等均未受影响,一直在正常使用。所测数据为房屋的基本数据,并不是受影响部位数据,不能依据此数据。我公司意见为我司的司法审价范围是根据法院委托要求开展审价工作的。关于‘局部墙面受影响和不能依据测量数据’,我司是根据提供的照片、视频结合现场进行计算的。请法院根据原被告主张的有效证明进行判决。上海豪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回复为请告知税前补差的明细、范围和费率是多少。我公司意见为关于税前补差的明细、范围,请看审价书中的税前补差列表,税金为3.48%。请法院根据原被告主张的有效证明进行判决。”两原告支付审价费1,500元。审理中,被告赵基海、杨晓丽表示3号602室购买于4年前,之前一直出租,事发时该房屋正在装修,认可两被告将阳台和卧室之间部分拆除,但仍留有矮墙没有拆。以上事实,有房地产登记信息、照片、鉴定报告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为证,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故原告诉请赔偿相关损失依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因3号602室内阳台的公共落水管上端凹槽被两块直径约4.5CM×4.5CM的正方形海绵堵塞,致雨水从落水管上涌出,造成3号602室内阳台和卧室积水,积水又渗漏到3号502室,致使两原告房屋内装修等有不同程度的受损,对于事发原因,原、被告三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至于雨水从3号602室渗入3号502室造成损失的责任应当由谁承担。本院认为,首先,虽然被海绵堵塞的落水管道位于被告赵基海、杨晓丽家的阳台内,但该落水管是作为公用落水之用,应属公用设施,故作为物业管理单位的豪斯公司应承担维修保养义务。审理中,被告豪斯公司表示亦从未联系过被告赵基海、杨晓丽进入3号602室检查和疏通过阳台内的公共落水管,且表示听说过小区有的住户在落水管道上段放置海绵用来减少落水声,现该落水管因被海绵堵塞造成雨水满出,雨水冲入阳台和房内并渗入至两原告家中,造成两原告家中装修受损,故本院认为豪斯公司未尽维护保养义务,应当对原告方的损害结果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至于被告赵基海、杨晓丽,本院认为两被告作为漏水房屋的产权人对于房屋依法负有管理与注意义务,但被告赵基海、杨晓丽在房屋装修过程中并未对该房屋的维护、使用进行有效监管,未能及时发现、反映处于其管控下房屋内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落水管堵塞涌水后亦未能及时发现及清理造成房屋内阳台和卧室积水,积水又渗漏至楼下原告方的房屋,导致原告方房屋的装修受损,其亦应当对原告方的损害结果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因漏水造成的装修损失共计13,377元,依据上海沪港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关于祁连二村XXX号XXX室因漏水造成的装修损失工程司法审价的意见书》的审价建议及本院审理查明,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上述损失本院酌情确认由被告赵基海、杨晓丽与被告豪斯公司各自承担50%即6,688.5元的赔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三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基海、杨晓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文玲、张明栋装修损失费6,688.5元;二、被告上海豪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黄文玲、张明栋装修损失费6,68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元、鉴定费1,500元,由被告赵基海、杨晓丽负担783.5元,由被告上海豪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78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施怡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