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祝荣丽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祝荣丽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祝荣丽,女,1961年5月21日生,汉族,退休工人。申请人要求宣告黎元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其丈夫黎元成患精神病于2005年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故申请法院宣告黎元成死亡。经查,黎元成,男,1963年2月1日生,汉族,辽宁省黑山县人,无职业。因患精神病于2005年走失,经家属多方寻找,一直无音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4月10日在法制日报上发出寻找黎元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黎元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二十三条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黎元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于海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