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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祝荣丽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祝荣丽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祝荣丽,女,1961年5月21日生,汉族,退休工人。申请人要求宣告黎元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其丈夫黎元成患精神病于2005年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故申请法院宣告黎元成死亡。经查,黎元成,男,1963年2月1日生,汉族,辽宁省黑山县人,无职业。因患精神病于2005年走失,经家属多方寻找,一直无音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4月10日在法制日报上发出寻找黎元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黎元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二十三条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黎元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于海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