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港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汪德政与河南省第一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何克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德政,河南省第一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何克超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港民初字第213号原告:汪德政。委托代理人:向强宗。被告:河南省第一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卫方。被告:何克超。原告汪德政与被告河南省第一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何克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在交纳案件受理费期间于当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汪德政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德政撤回对被告河南省第一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何克超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东阳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竺露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