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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民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杭州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陆鹏、胡丽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陆鹏,胡丽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1086号原告杭州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国都公寓2、3幢1-8室-3。法定代表人赵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慧萍、朱小燕,公司员工。被告陆鹏。被告胡丽亚。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陆鹏、胡丽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邓 瑶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沈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