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二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4原告黄壁烽诉被告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壁烽,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二初字第00040号原告:黄壁烽,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人,初中文化,住广东省普宁市,身份证号码:440527196501013317。委托代理人:崔勇、张贝,江苏东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翟厚圣,董事长。诉讼代表人: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系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壁烽诉被告安徽省阳光半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一案中,因原告黄壁烽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6813元,由原告黄壁烽负担。审判长 高道田审判员 余益辉审判员 董传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汤 锐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