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灵宝市花园旅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海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灵宝市花园旅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196号申请人灵宝市花园旅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灵宝市尹溪路。法定代表人师忍亮,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海军,男,195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灵宝市花园旅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被执行人王海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灵民一初字第121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灵宝市花园旅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海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灵宝市花园旅业有限责任公司120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王海军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支付执行费14400元,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执字第19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闾建平审判员 张发雄审判员 张生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东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