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虞刑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阮某甲、崔某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甲,崔某,章某甲,黄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虞刑初字第533号公诉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阮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崔某,农民。2006年1月27日因聚众斗殴被绍兴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章某甲,个体户。2014年7月15日因赌博被绍兴市上虞区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本案于2014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黄某,浙江闰土股份集团员工。因本案于2014年9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虞检刑诉(2015)5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某甲、崔某、章某甲、黄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即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跃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某甲、崔某、章某甲、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7月26、27日至9月3日期间,被告人阮某甲伙同章某乙(另案处理)在绍兴市上虞区道墟镇杜浦千字溇黄某家的车库内开设赌场,招揽赌徒阮某乙、杜某等人以“牛牛”形式进行赌博,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余元。2、2014年8月5、6号至8月15、6号,被告人阮某甲、章某甲在绍兴市上虞区道墟镇杜浦千字溇黄某家的车库内开设赌场,招揽赌徒阮某乙、杜某等人以“牛牛”形式进行赌博,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3、2014年8月14、15号至9月3号,被告人阮某甲、崔某在绍兴市上虞区道墟镇杜浦千字溇黄某家的车库内开设赌场,招揽赌徒阮某乙、杜某等人以“牛牛”形式进行赌博,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0余元。被告人黄某明知被告人阮某甲等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场地、为参赌人员提供晚餐,并收取场地费用一千元。案发后,被告人阮某甲、崔某、章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阮某甲、崔某、章某甲向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4000元,被告人黄某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阮某甲、崔某、章某甲、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阮某甲、崔某、章某甲、黄某供述,证人谢某、阮某乙、杜某、陈某、阮某丙、叶某、单某、阮某丁、王某、章某乙等人证言,辨认笔录和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本院暂存款发票,行政处罚决定书、劣迹资料复印件,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阮某甲、崔某、章某甲、黄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甲、崔某、章某甲、黄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从中抽头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阮某甲、崔某、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阮某甲、崔某、章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章某甲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阮某甲、崔某、章某甲、黄某已全部退出违法所得,可对四被告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阮某甲、崔某、章某甲、黄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阮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即日缴纳);二、被告人崔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即日缴纳);三、被告人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即日缴纳);四、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即日缴纳);五、扣押在绍兴市上虞区公安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四千和暂存于本院一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冯尧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佳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