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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2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杨建乐与王晓勇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2381号申请执行人杨建乐,男,1971年2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晓勇,男,1971年03月15日出生。王晓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9日作出的(2013)大刑初字第35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建乐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王晓勇给付358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晓勇正���监狱服刑。本院通过北京市高院执行信息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王晓勇名下有可执行的银行存款信息。本院通过北京市高院执行信息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王晓勇在北京有商品房登记信息。本院通过北京市高院执行信息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王晓勇在北京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现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王晓勇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杨建乐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晓勇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但是申请执行人杨建乐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晓勇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王晓勇的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358000元,尚未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大刑初字第359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退赔被害人杨建乐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杨建乐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晓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王晓勇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刘恩水代理审判员  刘亚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春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