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9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山水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佩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9135号原告北京山水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光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志军,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彭会明,男,1977年6月28日出生。被告王佩宇,男。原告北京山水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佩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山水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山水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山水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山水汇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 岩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亚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