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曹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394号原告:曹某,男,1990年4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沈金林,中国国际法制电视传媒中心法律顾问。被告:王某,女,1992年11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刘庆富,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审判员 王殿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