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执字第12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伍正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宜宾源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正英,陈科吉,宜宾源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1283-1号申请执行人:伍正英。申请执行人:陈科吉。被执行人:宜宾源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学峰。本院在执行伍正英、陈科吉申请执行宜宾源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的(2009)宜民终字第987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伍正英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宜民终字第987号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吴明磊审判员 孙 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赢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