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二初字第00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安徽省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升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升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二初字第00572号原告:安徽省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定城镇戚继光大道179号。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单正培,该行能仁支行行长。被告:黄升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升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省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伶辉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梦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