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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晓明申请强制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明,焦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661号申请人李晓明,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焦国强,男,1991年7月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晓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运中民终字第5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焦国强账户存款八万一千三百八十一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荣执行员 阮学峰执行员 张 晶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