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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初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沈建生与河北省魏县第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建生,河北省魏县第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972号原告沈建生,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夏先园,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王民刚,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北省魏县第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新民。委托代理人瞿军,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圣龙,河南商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建生诉被告河北省魏县第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建生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建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沈建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月婷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剑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