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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刑一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某故意伤害罪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罗法刑一初字第714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因本案,于2015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辩护人何再顺,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公诉刑诉(2015)7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再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何再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8日15时许,居住在本市罗湖区木头龙小区38栋2单元404房的被告人王某外出返回家中时,发现由于该小区拆迁,多人围观导致家门被堵,随即在一旁等待。期间,被告人王某与在一旁的被害人郑某某发生了冲突。在冲突过程中,双方互相推搡、厮打,后被告人王某从地上捡起了一块石块,将被害人郑某某的头部砸伤。经鉴定,被害人郑某某头部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被害人郑某某于2015年3月24日向公安机关出具了谅解书。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下列证据: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解不成功的说明,沈某某、王某的病历,王某的自述,情况说明,被告人王某的身份资料,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刁某某、沈某某、陈某某、叶某某、苏某某、钟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录像光盘及截图。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其辩护人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辩称被告人在视频中确有手举石头的动作但有无殴打到被害人,并不确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8日15时许,居住在本市罗湖区木头龙小区38栋2单元404房的被告人王某外出返回家中时,发现由于该小区拆迁,多人围观导致家门被堵,随即在一旁等待。期间,被告人王某与在一旁的被害人郑某某发生了冲突。在冲突过程中,双方互相推搡、厮打,后被告人王某从地上捡起了一块石块,将被害人郑某某的头部砸伤。经鉴定,被害人郑某某头部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被害人郑某某于2015年3月24日向公安机关出具了谅解书。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或宣读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解不成功的说明、证人沈某某、被告人王某的病历、被告人王某的自述、情况说明、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被告人王某的身份资料等。二、证人证言1、证人刁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8日15时许,其回到罗湖区木头龙小区看拆迁情况,居住在后面一栋的中年女子说拆迁的房子挡住了她的去路,有一名女孩子在拍摄拆迁情况,中年女子就上前去抢女孩的相机,二人扭打在一起,被害人郑某某上去劝架,中年女子就用石头砸伤了郑某某,接着郑某某就和中年女子扭打在一起,互相拉扯,其就上前去拉开二人,一拉开就看见郑某某头上和脸上都是血,后郑某某晕倒在地。经辨认,其辨认出拿石头砸伤郑某某的人是被告人王某。2、证人沈某某(被告人的丈夫)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8日15时30分许,其老婆回家时发现家门因旁边房子的拆迁被堵,就报警寻求帮助,警察到了之后也没有办法,后看没有什么冲突就回去了。警察走了之后就有人骂其老婆,其老婆看见有一名女孩子在录像,就上前问女孩为何录像,有一群人过来将其老婆围在墙角指指点点地骂,其上去将他们拉开,其老婆又被对方拉到一边,其被对方拦住,之后就听见对方一边争吵一边殴打其老婆,后对方说其老婆用石头将对方的一名女子砸伤了。案发后其和被害人在社区工作人员的组织下进行了协商调解,被害人出具了一份谅解书。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8日15时许,其到罗湖区木头龙看拆迁,不久听到一名女子不停地骂业主,后有一个小女孩拿着相机在拍拆迁的楼,那名女子就上去抢小女孩的相机并抓住衣服。郑某某就上去劝说,二人随后发生争吵,后那名女子抓着郑某某的头发不放,她老公叫其放手都不放。经过几个业主劝拉后女子松手了,捡起地上的石头就向郑某某的头上砸去并用手扯郑某某的头发,后郑某某就倒下了。4、证人叶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8日15时许,其在罗湖区木头龙39栋201室自家阳台上看拆迁,拆下来的土石方堵住了48栋二单元的门口,看到住38栋二单元的王某带着小孩进不去,后王某很生气地骂了几句,站在旁边的很多人就上去把王某围住并纠缠在一起,大概有20分钟才散开,有无打王某其就看不清楚了,当时现场很乱很嘈杂。之后其看到郑某某被别人背走了,其下楼去打听才知道郑某某受伤了。5、证人苏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8月8日15时许,其在木头龙小区老人活动点跟人聊天,突然发现38栋楼下有吵闹声,就望过去,看到有好多人包括郑某某在内在追王某,后把王某围住,双方都在争吵及拉扯,持续了几分钟后围住王某的人群就散开了,之后就看到郑某某躺在地上了,后陈某某把郑某某背走了。6、证人钟某某的证言证实,证实2014年8月8日15时许,其看到38栋楼下有很多人围在那里。之后看到这些人围着王某,双方在争吵及纠缠,当时现场很乱,围住王某的过程大概有10分钟左右,之后民警过来了,围住王某的人才散开。后来听别人说郑某某受伤了,还听说是因为之前拆下来的土石方堵住了38栋2单元的门口,王某回不了家便骂了几句,才被在场的人围住,双方纠缠在一起并争执。其没有看到王某有打人的动作。7、深圳市公安局翠竹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被抓获的经过。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述称,2014年8月8日下午,其回到罗湖区木头龙小区看拆迁的房子,很多老业主也回去了。其看见44栋的墙体差不多要倒塌下来时,有一名女子要经过,其就劝说不要从这里经过,她老公也劝她,但是她硬要过,当时很多人,施工声音也很大,接着那女子看到有一名女孩拿着相机在拍照,就过去抢那个女孩的相机,没有抢到便拉住女孩的背包,说了什么话就听不清楚,此时旁边的老业主和其就过去劝说并拉开那名女子。当人散开时,那名女子捡起地上的石头扔向其,砸中其额头后流血了,其拿起地上的树枝去追那名女子,那女子就扯住其的头发到旁边墙壁的位置,后有人过来将那名女子拉开时其就晕倒了。经辨认,其辨认出拿石头砸其额头的女子是被告人王某。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2014年8月8日15时10分许,其带儿子、女儿、外甥回到家门口时,发现进楼的道路被碎砖石堵住了,当时旁边的房子正在拆迁,整个道路被防护栏围住,其就报警了。警察过来时,其对警察说其回不了家是因为无证拆迁造成的,警察让其等拆迁完再回家,当时其就很生气,其老公在旁劝说。后围观的人在不停地骂其,其中正对面有一个女子用摄像机拍其,其就拉着对方问是业主还是记者,对方什么都不说扭头就走,此时围上七八个男人拉住并拉扯其的衣服,因其的眼睛被人用手肘用力的顶撞后感到疼痛就放手了,后大声向其老公求救,其老公过来后追上打其的男子问为何打其,对方称其该打,接着他们捡树枝和石头想打其,其看到后就跑,没几步就被人围住殴打,其中有一名女子想用砖头打其,其就还手扯该女子的头发,其当时被人殴打,不久就看到一个女子倒下了。被告人王某在侦查机关时否认殴打被害人,在庭审中,承认打伤被害人。五、鉴定意见深圳市罗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公(罗)鉴(法临)字(2014)第1047号、(2015)第0324号鉴定文书。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相关情况。2、辨认笔录,有证人刁某某、被害人郑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录像光盘及被告人打伤被害人的视频截图。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的家属已向被害人道歉及赔偿医疗费损失,被害人郑某某于2015年3月24日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王某予以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理。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当庭认罪,并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王某致被害人轻伤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录像光盘及视频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15年7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裴 斐代理审判员  杨晓玲人民陪审员  刘明理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邹碧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