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宽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翠云与被执行人王永青、章文生、赵瑞云宽城永盛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翠云,宽城永盛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王永青,章文生,赵瑞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宽执字第30号申请人高翠云。被执行人宽城永盛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青,职务,经理。被执行人王永青。被执行人章文生。被执行人赵瑞云。申请人高翠云与被执行人王永青、章文生、赵瑞云宽城永盛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的(2013)宽民初字第22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宽城永盛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办公楼、厂房等建筑及设备进行第一、第二次拍卖,因无人竞拍而流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宽民初字第22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猛审判员 张玉良审判员 何相利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宗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