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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13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由维银与宗维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由维银,宗维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1386-1号原告由维银,居民。被告宗维光,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由维银与被告宗维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六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夏学光审 判 员  姜道策代理审判员  管延忠二〇一五年六���十七日书 记 员  宗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