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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陆从顺与被执行人陆慧燕、陆永强赡养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某甲,陆某乙,陆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陆某甲,男,汉族,1938年8月1日生。被执行人陆某乙,女,汉族,1964年4月27日生。被执行人陆某丙,男,汉族,1969年5月22日生。陆某甲与陆某丙、陆某乙赡养纠纷一案,南京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2日作出(2014)宁民终字第26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确认执行标的人民币158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4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陆某丙银行存款106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另一被执行人陆某乙本院冻结其退休工资,应还款时间较长,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陆某乙退休工资,因还款时间较长,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宁民终字第263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晓斌执行员  孙宁宏执行员  金 晶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 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