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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民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历民初字第424号原告赵某某,女,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孟凡麟,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某甲(系原告父亲),男,住济南市。被告张某某,男,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马蕊,山东泰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萍(系被告母亲),住济南市。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董浩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10日、3月18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需要,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5月21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孟凡麟,被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马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8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8月6日生子张某丙、张某丁。由于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原告对被告缺乏了解,双方人生观、价值观差距较大,处事风格、做人准则等格格不入,加之被告经常出入夜总会车彻夜不归,导致矛盾加深。原告生产后18天,被告及其父母就将原告赶出家门,不顾原告产后身体虚弱,不履行做丈夫的责任和义务,后来被告对两个孩子不管不问,还对原告及家人恶语相向,被告张某某不照看孩子,也不支付孩子的生活费用,不履行作为父亲的义务,被告及其家人的行为给原告精神上、身体上造成严重伤害,导致原告产后身体迟迟不能回复,至今仍在就医治疗,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张某丙、张某丁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万元;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原告赵某某为证明其主张成立,提交证据如下: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出生证明一份,证明婚生子情况;3、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内给原告书写的悔过书一份,证明被告对双方感情破裂有过错,具体的事实在悔过书中有详细记载;4、刷卡消费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在原告怀孕期间去夜总会;5、录音光盘两份附有录音整理笔录,被告说他需要缓冲,没有时间照顾原告和孩子,证明到现在原告和孩子一直是靠原告和原告的父母,被告不管原告和孩子;6、照片一宗,证明被告家庭不适合抚养孩子;7、淘宝网购买婴儿用品网页记录一份,发票一宗,医疗费单据一宗,雇佣月嫂收据、合同,证明原告为抚养孩子所支出的费用,大概每月��费2万余元;8、录音光盘一张及录音笔录,证明被告及其父母在原告坐月子期间对原告无端辱骂,是导致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9、招商银行历史交易明细1份,证明婚姻关系期间双方消费累计104万元,美元1964.24元;10、双方出国旅游护照复印件及国外购物发票,证明双方消费巨大;11、银行转账单据5张,证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母亲借款45万元,用于出国旅游及抚养孩子,系夫妻共同债务;12、原告收入证明1份;13、二手车收购合同1份,证明车辆价值。被告张某某辩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被告同意离婚。双方系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由于恋爱时间较短,双方缺乏必要了解。原告从小娇生惯养,恋爱阶段就表现出刁蛮任性的“小姐脾气”,缺乏起码的礼仪家教,常常因小事对被告使性子。被告婚前就将自己的工资卡权属交给原告保管,多年来的工资收入均由原告支配、控制。原告不仅掌握被告的经济,还要限制被告的人身自由,将被告正常的加班及应酬想象成出入夜总会,经常为此冲着被告又哭又闹,不依不饶,还亲自制定“家法”、“爱妻守则”、“保证书”之类的材料强迫被告签字,甚至动手把杯子的水泼到被告脸上,被告在这种家庭环境中没有任何地位和尊严。孩子出生前后,被告及家人对原告尽自己能力最大满足原告及孩子的一切需求,但原告为了给孩子起名字的事情大吵大闹,打闹着离开婆家。被告同意离婚,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债务,原告掌握被告的工资收入,也有自己的收入,原告多年来从被告账户提取工资累计约100余万元,被告至少应拥有其中一半份额。原告还多次提取了被告���住房公积金,合计21.9万元,应当依法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将鲁AC61**的宝马车转让给他人,并将鲁AQ61**迷你车变更为其母曲爱玲。为购置上述车辆,原、被告先后两次向被告母亲李萍借款30万元,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关于孩子抚养权和抚养费的问题,虽然两个孩子尚处于哺乳期,但两个孩子全部或其中一个由被告抚养更为适宜,理由为:原告自己抚养两个孩子比较吃力,被告从收入水平和居住条件等方面都能给孩子更好的条件;如果两个孩子全部由原告抚养,被告就没有机会与孩子共同生活,孩子长大后可能不认识自己的父亲,对被告来讲无异于没有后代;原告脾气暴躁,由其抚养孩子,对孩子身心发育不利。假如法院经审理认为孩子尚在哺乳期应由原告抚养,被告愿意按照孩子的生活需要支付一定的抚养费,2014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264元,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7112元,数据从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出目前孩子的生活水平。结婚多年以来被告的收入都由原告占有和控制,等于被告刚开始有收入,空有表面的高收入,如果原告支取的被告的收入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返还,原告占有的财产足以用来抚养孩子。如果法院判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享有探视权,恳请法院将探视权的行使问题详细落实在判决文书中,如原告妨碍被告探视权的行使,被告保留变更孩子抚养权和考虑是否支付抚养费的问题、同时追究原告责任的权利。被告张某某为证明其主张成立,提交证据如下:1、光盘1份,照片9张、保证书1份,证明离婚原因,同时可以证明原告的脾气性格不适合抚养孩子;2、被告支付保姆工资的收条及家政公司中介手续费收据15张,证明被告及家人对原告和孩子尽到了全面的照顾和抚养义务,费用高达54000余元,由此可知原告起诉理由与事实不符;3、与孩子、保姆照片10张,证明被告及家人对孩子非常疼爱,已经尽到照顾和抚养义务;4、金色童年发票1份,婴贝儿收据3份,玉泉森信酒店收据1份,证明孩子出生以后,被告及其家人对原告母子三人进行无微不至的照顾;5、鲁AC61**车辆行驶证1份,该车现在的车号鲁A195**,鲁AQ61**迷你轿车销售维修单1份,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轿车两辆,鲁AC61**已由原告私自转让至他人名下,该过程被告不知情,鲁AQ61**迷你轿车一辆,该车辆的购车款是原告在未经被告同意的情况下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登记的所有人为原告母亲曲爱玲,原告为了占有更多的夫妻财产份额在未经被告同意的情况下,对夫妻财产进行了隐匿和转移,应当不分或少分;6、被告公积金提取明细3份、招商银行历史交易明细3份,证明原告及其母亲分别于2009年9月16日、2011年7月27日、2013年9月17日三次虚构买方从被告公积金账户提出21.9万元,原告若无法对款项用途作出合理解释,应当认定为夫妻公共财产予以分割;7、被告母亲李萍招商银行个人存取款凭条1份,历史交易明细表2份,证明2011年1月25日原告向被告母亲借款20万元用于购买鲁AQ61**迷你轿车,2011年11月12日被告向母亲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鲁AC61**宝马轿车,上述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8、招商银行转账业务回单2份,证明原告2014年11月29如、12月30日被告向原告转账12000元用于抚养孩子;9、招商银行业务回单26张,证明原、被告结婚后,被告的工资卡都由原告掌控,每月工资收入全部由原告提取;10、被告名下招行银行流水1份,证明内容同证据9;11、原告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查询单复印件1份,证明2015年1月27日原告以住房名义提取49600元,明显是转移夫妻共同财产;12、被告张某某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查询单复印件,证明被告在婚前住房公积金43426.82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8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8月6日生双胞胎,取名张某丙、张某丁。原、被告现已分居,张某丙、张某丁随原告生活。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在法庭答辩阶段称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和好,同意离婚。2015年3月9日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证明,证明被告张某某2013年-2014年月平均工资(扣除应缴纳税款及各类保险)实发金额约6150元,年终奖金额约为63270元。2015年1月16日原告赵某某提取自己名下公积金49600元,同日原告赵某某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鲁AC61**宝马车通过济南大友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售,出售价格148000元,原告称该上述款项用于抚养孩子,2015年3月9日被告张某某提取公自己名下积金65700元,被告称提取的公积金用于生活需要和支付孩子抚养费。鲁AQ61**登记在原告母亲曲爱玲名下,被告主张鲁AQ61**系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于2009年9月16日、2011年7月27日、2013年9月17日提取了被告张某某公积金合计219000元,原告称上述款项系被告委托提取,用于共同生活。诉讼期间,被告要求分割购买鲁AQ61**购车款239000元、被告出售的鲁AC61**的相应财产权利和原告赵某某及其母亲提取的被告名下的公积金219000元,本院要求被告张某某缴纳诉讼费用,被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张某某提出因孩子年龄太小,离不开父母,决定不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相识���相知至结婚生子,应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应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张某某虽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提出因孩子年龄太小,表示不同意离婚,但根据双方庭审情况、态度,本院认定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且被告张某某提出不离婚理由也仅是因孩子年龄较小,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婚生子的抚养,鉴于两个孩子现在哺乳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在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具有法定不适宜抚养孩子情形下,孩子由原告抚养较为合适,关于抚养费,结合孩子的实际需要,当地的生活水平和被告的收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本院认定被告张某某每��支付张某丙、张某丁合计5000元抚养费。对于被告张某某提出的探望权的问题,本院认为,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故被告张某某要求探望孩子,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同时鉴于两个孩子年龄较小,对探望时间及方式,本院认定为自2015年7月起,被告张某某每月第二、四周的星期六下午14时至17时到原告住所行使探望权,原告赵某某应予以配合,同时本院希望原、被告在探望子女问题上尽量协调,以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对于被告张某某提出的财产分割,鉴于其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本院对其提出的财产分割诉讼请求不予处理,被告若坚持其主张,可另行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张某丙、张某丁由原告赵某某抚养,被告张某某自2015年7月起于每月月底前支付抚养费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履行;三、被告张某某自2015年7月起,每月第二、四周的星期六下午14时至17时至原告赵某某住所探望孩子张某丙、张某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履行;四、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张某某的财产分割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150元,被告张某某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 浩人民陪审员  李永盛人民陪审员  王 萍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孟晓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