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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张仕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仕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829号罪犯张仕军(曾用名张盼),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苗族,出生地贵州省金沙县,小学文化,现在北安监狱服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5日作出了(2009)蕉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仕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2010年3月16日入监服刑。2012年10月19日经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5年5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仕军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仕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8年12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辛连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