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薛河与高海平、郭世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河,高海平,郭世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311号原告薛河。被告高海平。被告郭世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河与被告高海平、郭世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河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薛河负担。审 判 长 张雪平审 判 员 杨海林人民陪审员 王小丹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郎妍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