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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薛河与高海平、郭世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河,高海平,郭世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311号原告薛河。被告高海平。被告郭世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河与被告高海平、郭世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河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薛河负担。审 判 长  张雪平审 判 员  杨海林人民陪审员  王小丹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郎妍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