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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永康汽运有限公司与袁某某、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永康汽运有限公司,袁某某,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永康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新街镇。被执行人袁某某,男,汉族,宜春市人。被执行人卢某某,女,汉族,宜春市人。江西瑞州汽运集团永康汽运有限公司与袁某某、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高安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二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袁某某、卢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袁某某、卢某某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袁某某所有的位于宜春市袁山村袁家17号1-2层101室房屋(房产证号:1-043**)。二、查封被执行人卢某某所有的牌号为赣CS08**奥迪牌小汽车一辆。三、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袁某某、卢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8000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海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惠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