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陈小容与许长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容,许长裕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271号原告:陈小容,女,1983年3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习水县。被告:许长裕,男,台湾居民,1973年5月19日出生,住台湾省桃园县。原告陈小容诉被告许长裕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艳红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小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长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小容诉称,原告和被告于2006年介绍认识,2006年7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生育儿子许某某,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与其结婚,双方性格不合,长期分居。现在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原告陈小容对其诉称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2、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长亨社区委员会于2015年4月13日出具的证明;3、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许长裕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恋爱,并于2006年7月24日在贵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原告陈小容庭审中称,婚后原告曾到台湾与被告及其父母共同居住一年。之后,原告便独自回到珠海居住。在2008年2月快生小孩时原告又回到台湾,三个月后,原告带着儿子回珠海。2009年,被告来珠海看望原告和儿子,但住了几天就回台湾。之后,原告把儿子送回台湾,至今儿子还在台湾与被告一起共同生活。2014年,被告带儿子来珠海与原告相聚,原告在此期间曾向被告提出离婚,但被告以儿子尚小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为台湾居民,本案属于涉台离婚案件,应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本院作为原告住所地有涉外案件集中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由于原告的经常居住地在广东省珠海市,内地与本案有最密切联系,故内地法律应作为本案审理的准据法。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双方生育儿子,已建立较深的夫妻感情。夫妻间因个人性格、生活习惯不同,产生一些矛盾,亦属平常,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本院认为应当给予双方和好机会,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希望双方珍惜近九年的夫妻感情,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加强沟通,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小容与被告许长裕离婚。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陈小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陈小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许长裕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艳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