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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中民一终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王淑莲,刘璟与席贻忠等2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淑莲,刘璟,席贻忠,昌吉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奇台宏润分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中民一终字第6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淑莲,女,汉族,生于1965年12月29日,奇台县人,个体,现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黄连明,新疆联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璟,女,汉族,生于1987年9月10日,现住乌鲁木齐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席贻忠,男,汉族,生于1962年7月14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昌吉宏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奇台宏润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席贻发,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王淑莲,刘璟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奇台县人民法院(2014)奇民一初字第01655号的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奇台县人民法院(2014)奇民一初字第1655号的民事判决;二、发回奇台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700元,全部退回上诉人王淑莲、刘璟审 判 长  樊健健助理审判员  周美蓉助理审判员  王 鑫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钞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