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4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柳保香与闵桂芝不当得利纠纷一审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保香,闵桂芝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陵民初字第00440-1号原告柳保香,无业。被告闵桂芝,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柳保香诉被告闵桂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柳保香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闵桂芝位于江陵县资市镇滨河街的房地产或冻结其在金融部门的银行存款16万元。案外人陈之权、柳宝英自愿用自己的房地产为原告柳保香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柳保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闵桂芝位于江陵县资市镇滨河街的房地产或冻结其在金融部门的银行存款16万元。二、查封担保人陈之权、柳宝英位于江陵县资市镇东湖街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江陵房权证资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江国用(2000)字第3420571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硕人民陪审员 李成荣人民陪审员 李云坤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阳家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