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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感中民二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炼与中房集团孝感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清算组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炼,中房集团孝感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清算组

案由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感中民二初字第00044号原告黄炼。被告中房集团孝感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清算组。代表人魏涛,该清算组组长。委托代理人赵明、肖舟,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黄炼与被告中房集团孝感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清算组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炼,被告中房集团孝感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清算组(以下简称中房清算组)委托代理人赵明到庭参加了诉讼。黄炼诉称,黄炼是孝感市房地产物业经营管理公司职工(以下简称物业公司),2007年1月30日,物业公司并入中房集团孝感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中房公司)一同宣告破产,中房清算组明知黄炼与中房公司没有劳动关系,却以黄炼被中房公司除名为由,拒绝将黄炼纳入职工安置范围,并且将黄炼起诉到孝南区法院。法院判决后,中房清算组同意为黄炼办理内退安置,但拒不按单位职工安置方案对原告进行安置。使黄炼长期不能正常生活,给黄炼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起诉,请求:1、按单位职工安置方案的规定,对黄炼进行安置2、赔偿黄炼经济损失8万元。中房清算组辩称,对于黄炼提出的“按单位职工安置方案的规定,对黄炼进行安置”的诉讼请求,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08)孝南民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判令中房清算组为黄炼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按其单位职工安置方案对黄炼进行安置。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黄炼此次起诉属于重复诉讼,依法应驳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举证中,均提交了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08)孝南民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主文为“原告中房集团孝感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清算组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为被告黄炼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按其单位职工安置方案对被告黄炼进行安置”。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此次黄炼起诉,请求“按单位职工安置方案的规定,对黄炼进行安置”,该请求在上述判决中已经确认,故其起诉属于重复诉讼。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炼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石仁礼审判员  汪书力审判员  代绍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