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中法执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林亦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亦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执字第87-1号被执行人:林亦才,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身份证号码:×××4115。林亦才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一案,本院作出(2014)江中法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第三项:被告人林亦才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有关金融机构、车管、房管、国土、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林亦才没有自觉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经穷尽各种执行措施,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中法执字第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志强审 判 员 谭 荣代理审判员 赵 斓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朝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