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民初字第02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告黎梦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黎梦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02364号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浏阳市花炮大道239号财智广场会所2楼。法定代表人张大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磊,系公司员工。被告黎梦婷。本院在审理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告黎梦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廊坊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桂海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昺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