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威环执字第12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亮与孙海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亮,孙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威环执字第1233-2号申请执行人张亮,男。被执行人孙海明,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威环民初字第114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在本院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间内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查明,位于威海市渔港路39-6号504室的房屋系被执行人孙海明所有,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上述房产。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孙海明名下的位于威海市渔港路39-6号504室的房屋(证号:威房权证字第20090558**)。二、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锦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