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民一终字第00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蒋某甲、蒋某乙等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某甲,蒋某乙,王某,陈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07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甲,女,199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乙,男,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199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审被告:陈某,女,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蒋某甲、蒋某乙与被上诉人王某、原审被告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蒋某甲、蒋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蒋某甲、蒋某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芹审判员 许 林审判员 万学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遨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