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顺民初字第7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顺义区北务镇南辛庄户村经济合作社与北京福劳尔花卉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南辛庄户村经济合作社,北京福劳尔花卉有限公司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顺民初字第7940号原告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南辛庄户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南辛庄户村委会,组织机构代码77864526-4。负责人狄士伦,社长。委托代理人周娜,北京市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文良,北京市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福劳尔花卉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庄子村木燕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66691429-8。法定代表人赵燕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宏霞,北京李晓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南辛庄户村经济合作社诉被告北京福劳尔花卉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南辛庄户村经济合作社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南辛庄户村经济合作社撤诉。本案受理费二千四百一十二元,由原告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南辛庄户村经济合作社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琬萱人民陪审员 刘长禄人民陪审员 肖永臣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丁瑞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