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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鄢民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杜红春诉被告赵巧红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红春,赵巧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鄢民初字第619号原告杜红春,男,1977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鄢陵县陈化店镇河西杜村1组。被告赵巧红,女,1978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红春诉被告赵巧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红春于2015年6月16日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红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杜红春负担。审判员  吴湘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