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鄢民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杜红春诉被告赵巧红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红春,赵巧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鄢民初字第619号原告杜红春,男,1977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鄢陵县陈化店镇河西杜村1组。被告赵巧红,女,1978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红春诉被告赵巧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红春于2015年6月16日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红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杜红春负担。审判员 吴湘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