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08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贾春英与伊家振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春英,伊家振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8953号原告贾春英,女,1972年8月16日出生。被告伊家振,男,1985年8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春英与被告伊家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贾春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贾春英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黄 莹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吕云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