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昌民初字第08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贾春英与伊家振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春英,伊家振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8953号原告贾春英,女,1972年8月16日出生。被告伊家振,男,1985年8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春英与被告伊家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贾春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贾春英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黄 莹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吕云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