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民初字第1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蒋某甲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甲,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栖民初字第1686号原告蒋某甲,女,汉族,1983年4月29日生。委托代理人王忠益,南京市栖霞区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希玉,南京市栖霞区益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甲,男,汉族,1980年11月14日生。原告蒋某甲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忠益、被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某甲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一年多,于2006年2月7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儿蒋某乙。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打。让原告无法容忍的是,被告游手好闲,不挣钱养家,还不断向原告要钱。此外,被告还与异性有不正当关系,令原告极其伤心。原、被告已分开居住,夫妻感情早已破裂。现原告诉请法院,要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李某乙、婚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甲辩称,原告陈述的不是事实,被告没有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关系;打架是有的,有时是原告先动手被告才还手。原、被告感情一直都还好,夫妻间吵吵闹闹是正常的。若原告同意将两个孩子抚养权归被告,则被告同意离婚,否则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一年多后于2006年2月7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李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儿蒋某乙。婚前及婚后原、被告感情尚可。后因原、被告相互不信任对方及家庭生活琐事等,双方产生矛盾。2015年3月,原、被告发生矛盾后分居。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审理中,本院组织原、被告调解,因双方对是否离婚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医学出生证明,户口簿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蒋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天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