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执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黄家英与吴国新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家英,吴国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838号申请执行人黄家英,女,1935年8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执行人吴国新,男,1957年4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家英与被执行人吴国新(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464号赡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国新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证券及车辆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距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还有一段时间,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执行标的额人民币112,44.8元暂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 杰审判员 王 勤审判员 倪圣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琦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