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秦民三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甘肃新华书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张霞、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新华书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霞,XX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民三初字第108号原告甘肃新华书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卫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亚婷,甘肃昱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霞。委托代理人XX(系被告张霞之弟)。被告XX。委托代理人曹瑜祺,甘肃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甘肃新华书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霞、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新华书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新华书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甘肃新华书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海睿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