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2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上海蝶通阀门有限公司与通坦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二(商)初字第2200号原告上海蝶通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卢国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鹏,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文静,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通坦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蝶通阀门有限公司诉被告通坦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蝶通阀门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28.5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蒯滕健人民陪审员  邢晓莲人民陪审员  邢美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姚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